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林区、县(市、区) 财政局, 省直各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,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: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, 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 制定了《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》, 现印发给你们。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,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。执行过程中,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,
我厅适时进行调整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 《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》
湖北省财政厅
2019 年 9 月 27 日
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
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(一)资格条件 |
1 |
非法限定供应商的 所有制形式、组织 形式、股权结构或 者所在地 |
1.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, 如:国有、 独资、合资等; 2.限定企业法人, 将事业法人、其他 组织和自然人排除; 3.限定注册地(总部)在某行政区域 内,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 司等。 |
1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一条 2.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 条 3.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 4.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(暂行)》(发改价监(2017) 1849 号)第十四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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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将供应商规模条件 设置为资格条件 |
设置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 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 条件。 |
1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九条 2.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 3.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十七条 4.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》(财库(2011)181 号) 第三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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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设定与采购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格条件 |
1.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、奖项; 2.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 提出业绩要求; 3.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 或过高、明显不合理, 如非涉密或不 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,要求供 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。 |
1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 2.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 条 3.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 三百六十六号、三百九十四号) |
1.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 具有类似业绩、奖项 的, 可以设置全国性的 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 绩或奖项; 2.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 量的情况下, 可以从项 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 理特点和实际需要, 提 出类似业绩要求。 |
一、适用主体: 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4 |
对供应商 采取不同 的 资 格 审 查标准 |
对本地区和外地的供应商、本行业和其他 行业的供应商、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 竞争的供应商、协议(定点)和非协议 (定点)供应商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、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 查标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二 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 3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 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 38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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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以其他不 合理条件 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 供应商 |
1.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 要的登记、注册; 2.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, 作为参加电 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; 3.没有法律法规依据,通过入围方式设置 项目库、名录库、备选库、资格库等作为 资格条件; 4.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 称或设置经营年限、成立年限等限制条 款; 5.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、承 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; 6.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 非强制的资质、资格、认证、目录等作为 资格条件; 7.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 或者供应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二 条、第七十—条 2.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 3. 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(暂 行)》(发改价监(2017)1849 号)第十四条 4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十七 条 5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 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 38 号) 6.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7.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三百 一十九号、三百九十三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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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采购需求 |
6 |
需提高采 购 |
1.超预算采购; 2.超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、服务标准采 购; 3.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。 |
1.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六条、第七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九 条 3.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 第十二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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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7 |
未 落 实 政 府采购政 策 |
1.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; 2.未明确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; 3.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(监狱企 业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); 4.采购进口产品的,未经财政部门审核 (高校、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进行备案的除外);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 门审核(备案)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,限 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九条 2. 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 3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 条、第六十八条 4.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9 号) 5. 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 行办法》(财库(2011)181 号) 6. 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鄂 财采发(2019)5 号) 7. 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 (财库〔2007)119 号) 8. 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办库(2008) 248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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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以 不 合 理 的条件对 供应商卖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待遇 |
1.设定的技术、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行无关; 2.采购需求中的技术、服务等要求指向特 定供应商、特定产品; 3.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 奖项,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 为实质性要求; 4.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 或者供应商; 5.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或者 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 二十二条、第七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 条 3. 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 4. 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(暂行)》(发改价监〔2017) 1849 号)第十四条 5.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三 百六十六号、三百九十四号) |
1.采购项目需要供应 商具有类似业绩、奖 项的,可以设置全国 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 似业绩或奖项; 2.在保证潜在供应商 数量的情况下,可以 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 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 要,提出类似业绩要 求。 |
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9 |
以其他不 合理条件 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 供应商 |
1.设定最低限价; 2.要求提供赠品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 其他商品、服务的; 3.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 非强制的资质、资格、认证、目录等作为 实质性要求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条、第二十二 条、第七条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 第十一条、第二十条 2.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十 二条、第七十八条 3.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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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评审因素、过程 |
10 |
将资格条 件作为评 审因素 |
1.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 素; 2.将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规 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。 |
1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五 十五条 2. 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》(财 库(2007)2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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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将规模条 件作为评 审因素 |
将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 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 因素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九条 2. 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十 七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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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采用综合 评分法 的,评审 标准中的 分值设置 与评审因 素的量化 指标不相 对应 |
1.使用“优 ”“ 良"“ 中一般 ”等容易引起 歧义的表述时,未明确判断标准; 2.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,评审标 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; 3.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 条、第六十八条 2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五 十五条 3.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 9 号 4.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(第六百 八十二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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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13 |
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 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 视待遇 |
1.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; 2.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 审因素; 3.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 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 条、第七-一条 2. 《政府采航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十七条 4. 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 法》(财库(2011)181 号) 第三条 5.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 17 号 |
1.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 具有类似业绩、奖项 的,可以设置全国性的 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 或奖项; 2.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 量的情况下,可以从项 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 特点和实际需要,提出 类似业绩要求。 |
14 |
未依法抽 取评审专 家 |
未依法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、 第六十八条 2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四条、第十二条 3. 《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 法》(鄂财采发(2017)4 号)第五条、 第十五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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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未按照规 定进行开 标和组织 评标 |
1.未按规定对开标、评审活动进 行全程录音录像; 2.录音录像不清晰、不可辨; 3.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 动; 4.投标人不足三家的,开标、评 标。 |
1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三十九条、 四十条、 四十—条四十四条、七十八条 2.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 (财库〔2018)2 号)第十四条 3. 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(2012)69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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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在招标、 询价采购 中与供应 商进行协 商谈判 |
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 协商谈判;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 协商谈判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 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一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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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非法干预 采购评审 活动 |
向评标委员会、竞争性谈判小 组、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 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、误导性 的解释或者说明。 |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第 六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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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18 |
非法改变 评审结果 |
1.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、对供 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。 2.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, 除《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外,修改评标结果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 条、第六十八条 2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六十四 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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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|
非法重新 评审或者 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 会 |
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标的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二十一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六十四 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七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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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|
20 |
未依法签 订政府采 购合同 |
1.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、成交 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; 2.向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 签订合同条件; 3.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; 4.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以及采购 标的、规格型号、采购金额、采购数量、技 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; 5.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七十 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八 条、第六十七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七十一 条、第七十七条 4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十九条、 五十二条 |
仅适用于采购 人 |
21 |
未依法履 行政府采 购合同 |
1.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规定,未及时向中标或 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,或以机构变动、 人员更替、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,或将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 件,或资金收款人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、政 府采购合同不一致; 2.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; 3.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 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 同金额的 10%; 4.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 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 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七十六条 3. 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 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 (2016)205 号) 4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 38 号) 5. 《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》 (鄂财采规〔2015)2 号) |
仅适用于采购 人 |
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22 |
未依法组 织验收 |
1.违反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 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 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; 2.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五 条、第六十八条 3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二十四条 4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七十四 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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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|
23 |
不依法及 时、有 效、完整 发布或者 提供采购 项目信息 |
1.未严格按要求在“ 中国湖北政府采购 网 ”上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、采购 公告、采购文件、采购结果、采购合同等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; 2.未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、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,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 采购情况,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 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; 3.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 项目信息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、第 二十条、第六十八条 3. 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》(财库(2015)135 号) 4. 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 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库 (2017)86 号) 5. 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 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》 (财办发(2019)77 号) 6. 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鄂财 采发(2017)6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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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|
未妥善保 存采购文 件 |
1.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 不足十五年; 2.所保存采购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 法的要求; 3.隐匿、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 造、变造采购文件; 4.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二条、第七十 六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二十六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七十六 条、第七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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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(六)其他 |
25 |
未按照规 定的组织 形式、采 购方式和 采购程序 进行采购 |
1.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、工程 和服务,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政府采 购; 2.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 采购; 3.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,不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; 4.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; 5.其他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条、第二十八 条、第七十—条、第七十四条 2.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 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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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|
设置没有 法律法规 依据的政 府采购程 序 |
1.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,要 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 参加开标、 谈判等; 2.要求供应商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 息系统查询的信息; 3.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,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 提供的材料,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; 4.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、承诺 函的,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文件; 5.因装订、纸张、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 式、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接标(响 应); 6.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、采购文件 |
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 (2019)38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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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|
泄露秘密 |
1.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、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投标情况; 2.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 密、商业秘密; 3.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; 4.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。 |
1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七 十八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一 条 3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 (财库〔2016)198 号)第二十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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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28 |
提供虚假 情况 |
1.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 虚假情况; 2.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中,虚报业绩,隐瞒真实情况。 |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二条、第八十二 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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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|
未依法依 规答复供 应商质疑 |
1.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 质疑函; 2.收到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函后,未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,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和其他有关供应商; 3.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 三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 条、第六十八条 3. 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 部令第 94 号)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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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|
要求供应 商缴纳法 律法规规 定之外的 费用或投 标保证金 |
1.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; 2.实现电子化采购的,收取电子采购文件 费用; 3.变通和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 2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 38 号) 3. 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 商环境的若干意见》(鄂政发(2018) 26 号) 4. 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 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鄂政 采发(2018)10 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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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|
非法拒绝 联合体投 标 |
在招标公告、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,拒绝 联合体投标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四条 2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十九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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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|
与供应商 存在利害 关系未回 避 |
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未回避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第 七十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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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
擅自终止 招标活动 |
非因法定事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。 |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二十九条、 第七十八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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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适用主体:采购人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特别说明 |
34 |
索要、接 受赠品、 回扣 |
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、回 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、服务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 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 六条 |
仅适用于采购人 |
35 |
以不正当 手段获利 |
1.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 段谋取非法利益; 2.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; 3.与采购人、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 购活动; 4.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、旅 游、娱乐,收受礼品、现金、有价证券 等; 5.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 七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四 条 |
仅适用于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|
36 |
超越代理 权限 |
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,超越采购 人的委托范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六 条 2. 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》(财库〔2018)2 号)第十四条 |
仅适用于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|
37 |
代理政府 采购项目 存在利益 冲突 |
1.在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 理投标; 2.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 目提供投标咨询。 |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 第八 条、第七十八条 |
仅适用于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|
38 |
从事营利 活动 |
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六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 九条 |
仅适用于集中采购 机构 |
39 |
将集中采 购项目委 托其他采 购代理机 构采购 |
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,转委托其 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。 |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 条、第六十九条 |
仅适用于集中采购 机构 |
二、适用主体:供应商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1 |
关联供应商、存 在利益冲突的供 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采购活动 |
1.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,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 动; 2.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再参加该采购项 目(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)的其他采购活动。 |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 |
2 |
恶意串通 |
1.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 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; 2.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、修改 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; 3.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、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; 4.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 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; 5.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 交; 6.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或者放弃中标、成交; 7.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、供应商 相互之间,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交或者排斥 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三十六条 |
3 |
串通投标 |
1.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; 2.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; 3.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 联系人员为向一人; 4.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; 5.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。 |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三十七条 |
二、适用主体:供应商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4 |
不正当竞争 |
1.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; 2.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、排挤其他供应商; 3.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标委员会、竞 争性谈判小组、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; 4.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 |
5 |
未依法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|
1.中标或者成交后,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; 2.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,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 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四条 3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 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七十条 |
6 |
未依法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 |
1.未经采购人同意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采取分 包方式履行合同; 2.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; 3.提供假冒伪劣产品; 4.擅自变更、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八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 |
7 |
虚假、恶意投诉 |
1.捏造事实进行投诉; 2.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; 3.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三条 2. 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 号)第三十七条 |
8 |
拒绝监督检查 |
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。 |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 |
三、适用主体: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1 |
提供虚假申请材 料 |
向“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系统 ”上传 虚假申请材料。 |
1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二十九条 2.《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》 (鄂财采发(2017)4 号)第八条 |
2 |
未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 序、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 |
1.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; 2.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; 3.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、成交 候选人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一条、第七 十五条 2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条 |
3 |
违反评审纪律 |
1.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 人; 2.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澄清或者说明,《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; 3.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 人的倾向性意见; 4.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; 5.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,影响评标程序正常 进行的; 6.记录、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; 7.评审前拒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 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; 8.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。 |
1. 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 (财政部令第 87 号)第六十二条、第八十—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 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五条 3. 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》(财库(2012)69 号) |
4 |
泄露评审相关情 况及获悉的秘密 |
1.泄露评审文件; 2.泄露评审情况; 3.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 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、第七十 五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 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五条 3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条 |
三、适用主体: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5 |
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未回避 |
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《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之一的, 未依法回避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第七十五 条 3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 十九条 |
6 |
获取不正当利益 |
收受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供应商、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 2. 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 政部令第 74 号)第五十五条 3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〔2016)198 号)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条 |
7 |
不履行法定义务 |
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、质疑、投诉等 法定义务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(2016)198 号)第二十九条 |
四、适用主体: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|
序号 |
禁止事项 |
具体内容 |
依据 |
1 |
未依法处理投诉 事项 |
1.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,暂停采购活动时间超 过三十日; 2.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八十一条 2. 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 号)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八条 |
2 |
参与政府采购项 目的采购活动 |
1.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 动; 2.除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,要求采购人采 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 3.其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行为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六十条 2. 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〔2016)198 号)第十六条 3. 《财政部关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38 号) |
3 |
未依法公开监管 处罚信息 |
未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、监督检查等处理决 定; 未依法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; 3.未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 2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八条 3. 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94 号)第三十四条 4. 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》(财库(2015)135 号) |
4 |
滥用职权,玩忽 职守,徇私舞弊 |
1.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、备案、监 管、处罚、收费等事项; 2.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 规定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。 |
1. 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八十条 2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)38 号) |
5 |
干预采购人自主 选择采购代理机 构 |
1.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、摇号等随机方式 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; 2.其他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行 为。 |
1. 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 (2018)2 号)第十二条 2. 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(2019)38 号) |
6 |
泄露秘密 |
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。 |
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 〔2016)198 号)第二十条 |
注:清单中“依据 ”包括参考依据。